返回第二十九章 、律有明文  漢魏文魁首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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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們都聽明白了吧,法律條文規定,商賈私賣禁物入匈奴,那才有罪呢,如今是官吏賣禁物入鮮卑,怎麼能算有罪呢?誰准你把適用性大肆外擴的?

    趙達反駁道:「此乃雕鏤文字也。復有云:『吏民不得持兵器出關。』豈非吏亦不可輸禁物耶?豈非所論非止匈奴,而及於諸胡耶?」


    「狡辯!」是勛猛然一聲暴喝,「吳長何時持兵器而行?又出何關?函谷關耶?!」你搞搞清楚,鮮卑拓拔部所遊牧的地區是在朔州,在大漢行政區劃之內,他啥時候出關了?

    不容趙達再次反駁,是勛乾脆扯開嗓子,「堂堂堂」一番侃侃而談:「此律之頒,乃前漢武帝朝也,為防匈奴也,其時鮮卑尚不與漢接,乃至漢無人知有鮮卑者,安得通用?宣帝甘露二年,南單于呼韓邪入塞,朝宣帝於甘泉宮,宣帝乃賜以冠帶衣裳、黃金璽綬、玉具劍、佩刀、弓矢、戟,及安車、鞍勒、良馬、黃金,錦繡等,及錢二十萬——孰雲不可輸兵、鐵、馬、錢入於匈奴?乃不許商賈私市爾,官家所為,何得為罪?!

    「且武帝使張騫通西域,與烏孫、疏勒等貿易,從不禁兵、鐵、馬、錢。何也?為其非為中國之敵也。今鮮卑拓拔等六部內附,稱臣表章已至許都,朝廷嘉勉、封贈已入朔州,乃當與呼韓邪、烏孫、疏勒等同論,安得以敵國目之?!」(未完待續)

    ps:這書啊,寫着寫着,一開始的架構就亂了……所以,修改了一下卷名,原本計劃的某些內容,只好放到下一卷了。

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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