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第二十九章 、律有明文  漢魏文魁首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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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是勛根本不必要召喚人證來對峙,甚至根本不管吳質是否真的向鮮卑拓拔部輸入過鹽鐵,就直接宣佈吳質無罪。此言一出,堂上、堂下莫不譁然。

    其實鹽、鐵,鹽、鐵,關鍵在鐵而不在鹽。西漢武帝時代鹽、鐵曾一度官賣,作為重要戰略物資完全控制在政府手中,其後雖然禁令廢弛,但在對匈奴等北方遊牧民族的貿易方面,仍然採取嚴禁的態度——所以習慣上鹽、鐵並稱。然而禁止食鹽輸出,並沒有明確條文規定,況且草原民族也未必就有多缺鹽——他們搞不到海鹽,但有可能搞到岩鹽和池鹽,只是對於內遷或者內侵入朔州、并州北部的那些部族來說,相對缺乏而已。

    至於鐵,尤其是鐵製兵器,那是必須嚴禁的。草原民族缺乏鐵礦資源,更缺乏開採和冶煉的技術,所以武器相對粗劣——即便如此,他們靠着騎射之能,就已經給中原王朝惹出不小的麻煩來了,這要是再輸出好鐵、好兵器,那還得了嗎?

    古代相當長一段時間內,中原的冶鐵技術都要遠超周邊少數民族地區,漢軍之所以能戰,很大程度也是靠着器械之力,倘若兩者得以持平,對外戰爭就要艱難得多。比方說前漢呂后執政時期,因為一度與南粵國關係緊張,就臨時頒佈禁令,禁止向南粵輸出鐵器。

    當然啦,禁令雖然頒佈了,但是南北方的國境線都相當長,很難徹底控扼,加上私商們為了謀求高利潤更是無所不用其極。仍然有大量的鐵器被暗中輸至境外。再加上部分冶鐵工匠或被擄,或私逃,提升了少數民族的技術能力,所以武器水平也在逐漸拉平中。終究那個時代,徹底的技術封鎖是很難完成的。

    靈帝時代。蔡邕時為議郎,在出擊鮮卑的問題上曾經上書諫阻,奏書中就說過:「自匈奴遁逃,鮮卑強盛,據其故地,稱兵十萬。才力勁健,意智益生。加以關塞不嚴,禁網多漏,精金良鐵,皆為賊有;漢人逋逃。為之謀主,兵利馬疾,過於匈奴……」

    「精金良鐵,皆為賊有」,就是禁令不嚴,導致大量鐵器,尤其是鐵兵器外流的結果,由此而產生的鮮卑「兵利馬疾。過於匈奴」之惡果,有識之士是看得很清楚的。

    所以對於吳質之案,無論是擒人的趙達、審案的楊沛。還是堂下旁觀眾人,都以為是勛要在人證方面大做文章,從而試圖抹消掉吳質的嫌疑。可是沒有想到,是勛開口竟說:「便吳季重實輸鹽鐵入鮮卑中又如何?便有此事,也是無罪!」當下無不譁然。

    難道是宏輔仗着丞相的寵信,打算硬生生阻撓刺奸辦案嗎?

    楊沛、趙達的面色都變得非常難看。倘若換了一個人,便當場喝令小吏將其亂棍打將出去了。然而是勛終究不同旁人。楊沛只好沉着臉問道:「司直此言何意?法有明文……」

    是勛打斷了他的話,但是卻不瞧他。只是盯着趙達,沉聲問道:「汝言輸鐵入鮮卑為罪,未知法有明文乎?」

    趙達瞥一眼楊沛,心說果然是勛是衝着我來的,好吧,楊孔渠你就好好跟上面瞧着,看我來對付這個狂妄之徒。但他表面上對是勛仍然畢恭畢敬,拱手答道:「司直非法官也,或不熟律令,確有其法。」

    是勛一撇嘴:「未知為律耶?為令耶?為科耶?為比耶?」


    趙達恍然大悟——原來你在這兒等着我哪!

    漢代的法律,共分為四種類型:其一為「律」,即由政府制定、皇帝頒佈的具有長期性、普適性的法規;其二為「令」,即由皇帝臨時頒佈的政令,其效力等同於甚至高於律,但缺乏長期性和普適性;第三是科,又稱「事條」或「科條」,是指律以外關於規定犯罪與刑罰的一種單行禁條;最後為「比」,即當某事並無明確法令約束的時候,對照近似的案例加以審斷——有點兒類似於英美法系的「判例法」。

    不得向胡人輸出鐵器,這是盡人皆知的事情,但其來源,知道的人便不多了。趙達心說原來如此,你大概以為此為「令」也,而非「律」也,故此可以在時效性方面打馬虎眼。因為這規矩是前漢時候就頒行的,後漢就趙達所知,並無再下詔令重申,所以是勛就可以說啦:「前漢之令,如何還能適用於本朝耶?」

    想到這裏,趙達不禁冷笑,心說果不出我所料,是勛對法律規章所知還是有限啊。確實,漢法非常繁複,別說一般官僚了,即便象楊沛這類法官,也未必都能讀全嘍。秦人以吏為師,想當官先做吏,而為吏者不通讀法典可不成。漢代,尤其是後漢則不同,高官顯要都是讀經起家的,儒家經典大多能倒背如流,法律……除非職務正好對口,否則誰有空再去學那玩意兒啊。

    趙達甚至不無惡意地想到,當初董仲舒老夫子所以提出「春秋決獄」來,是不是就因為他對經典熟,而對法律不那麼熟,所以才拿自己擅長的來說事兒呢?

    然而很可惜,趙達依舊畢恭畢敬地回復是勛:「禁輸鐵器,乃律也。」那是律有明文的,不是哪一帝頒佈的臨時詔令!你這回沒話說了吧!

    是勛冷眼關注着趙達的表情,雖然這個特務頭子始終維持恭敬的儀態,但他眼神略略一轉,嘴角稍稍一抽,早就暴露出了心中的想法,在是勛這種善於察言觀色的人物面前,根本無所遁形。原來如此,是勛心說你以為我會拿「令」來說事兒吧?可惜得很,關士起設這個圈套的時候,就已經翻查過相關的律了,而即便沒有這一出,我早就得到了盧洪的通風報信,你以為我傻的啊,不事先做足了功課,哪兒敢跑這裏來與你當面辯論?

    他心中冷笑,表面上卻只是平靜地望着趙達,淡淡地要求道:「既為律也,可陳述之。」倘若是令,基本法律條文全都隱藏在駢四驪六的官樣文章當中,要你大段兒背詔書,那是欺負人;但既然是律,一條一條清晰明快,你不可能不會背吧?

    趙達當即高聲背誦道:「律:『賈以兵(兵器)、鐵、馬、錢輸匈奴者,當罪。』又云:『胡市,吏民不得持兵器出關。雖於京師市買,其法一也。』」堂下你們可都聽見了,回去也可以去翻翻書,這可不是我臨時現編的啊!

    是勛點點頭:「原來如此。」不再理會趙達,而轉過頭去再朝向楊沛:「律已明矣,乃可知吳令無罪也。」

    我話都說這麼明白了,法律條文都背了,你怎麼還敢腆着臉說無罪?!趙達都快瘋了,忍不住抗聲問道:「何得無罪?達不敏,請司直教之!」

    是勛再次撇嘴:「甚矣,汝之不悟也!」他連邁幾大步,來到堂口,面朝堂下,問圍觀的眾人道:「趙達適才有誦:『賈以兵、鐵、馬、錢輸匈奴者,當罪。』未知此律,何為主體,何為客體?」

    啥主體、客體的?聽眾紛紛表示不明白。是勛也不在用詞方面跟他們多作解釋,反正只要自己再說幾句,你們自然便懂了——「此律主體為『賈』,客體為『匈奴』,但賈輸禁物入匈奴者,乃當此罪。然吳長乃吏也,非賈也;所輸者乃鮮卑也,非匈奴也。依律,庶民而犯天子者,大辟之罪,若天子而犯庶民,難道亦當罪乎?!」

    

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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